怎樣認定新型專利權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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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實用新型”專利侵權行為分類兩類:一是實旋他人專利行為。二是假冒他人專利行為。
我國專利法規定的專利包含三種。即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在我國專利法司法實踐的過程中,由于文字的不確定性和專利技術本身的復雜性,專利權的侵犯認定比較困難。筆者以涉嫌侵犯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一則案例引入,對專利侵權的認定提出一些淺見。
某市某金屬設備公司取得了一項名為“一種某某酒X裝置”的實用新型專利,授權公告日為2005年10月19日,專利號為ZL2004XXXXXX.X。該實用新型專利產品可以有效的延長某某酒X的壽命,減少停工維修次數,縮短了蒸餾時間,節約能源,提高了勞動生產率。該專利設備主要為某市的醬香型白酒企業提供釀酒用“酒甑”。該金屬設備有限公司也因此成為某酒廠的重要釀酒設備供應商之一。2009年,該金屬設備公司發現有完全相同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流通,經調查為某釀酒設備制品廠生產和銷售。該金屬設備公司認為某釀酒設備制品廠的行為已經涉嫌侵犯了自己的專利權。該案引發了筆者對“實用新型”專利侵權行為認定的關注和進一步的研究。
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實用新型”專利侵權行為分類可分為兩類:一是實施他人專利行為。二是假冒他人專利行為。上述案例中某釀酒設備制品廠生產和銷售某金屬設備公司的專利產品的行為,構成“未經授權”實施專利的行為,并且將侵權產品用于銷售,明顯存在“侵犯專利權”的嫌疑。
“實用新型”專利侵權,其構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對象應是在我國享有“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有效專利,即在權利有效期間內。二、有違法行為存在。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有以營利為目的的實施專利的行為。在上述案例中,一旦某釀酒設備制品廠的行為被認定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則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使用某釀酒設備制品廠產品的使用者也構成“專利侵犯行為”。三、主觀上,以生產經營為目的。我國《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了“實用新型”被授予專利權后,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任何人不得以生產經營為目的的實施行為。因此,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也應是判斷專利侵權的構成要件之一。
實踐中,對于專利權人的損失往往是無法估量的,但這樣的實際并不能免除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正如本文引入的案例中,某金屬設備公司的損失是客觀存在的,但是該損失的量化又比較困難。對于這樣的情形,我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第2款規定: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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